關于印發(fā)《青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制發(fā)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編 號:青政字〔2012〕100號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青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引導企業(yè)實施商標戰(zhàn)略,促進全市品牌經濟發(fā)展,有效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區(q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工作。
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撋虡藶閲鴥茸陨虡耍疑虡怂腥说淖∷蛘呱虡怂干唐返漠a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二)初級農產品和服務業(yè)商標自核準注冊滿2年,其他商標依法連續(xù)使用滿3年且核準注冊滿2年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ㄈ┰撋虡怂干唐吩诒臼型惿唐分匈|量和售后服務優(yōu)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類商品中居領先地位,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qū)域;
?。ㄎ澹┰撋虡怂腥?、使用人近3年未發(fā)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企業(yè)信用良好;
?。┰撋虡怂腥?、使用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愿提出,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虡苏J定申請表和申請報告;
?。ǘ┥暾埲酥黧w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ㄈ┥虡俗宰C及其變更、續(xù)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ㄋ模┥虡耸褂谩⒐芾砗捅Wo情況;
?。ㄎ澹┥虡藢S脵嘣馐芮趾Φ那闆r;
?。┰撋虡嘶蛘咴撋虡怂干唐方?年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ㄆ撸┦屑壱陨闲袠I(yè)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同行業(yè)的排序情況;
?。ò耍┯嘘P部門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情況;
(九)該商標所指商品的經營情況和銷售區(qū)域;
?。ㄊ┳C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區(q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區(q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形成審查報告和推薦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期間,可以將申請人有關信息上網發(fā)布,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著名商標認定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不少于20人的經濟、法律、科技和相關行業(yè)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 認定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評審委員會中確定1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著名商標評審組。
評審組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評審組評審著名商標,應當由評審組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淘汰得票數未過半數的商標,剩余的確定為擬認定名單。
評審組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評審或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經評審通過,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主要媒體上發(fā)布初審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六條 初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青島市著名商標牌匾證書,并在市主要媒體上發(fā)布認定公告。未予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被認定為青島市著名商標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獎勵。
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為知名商品。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前3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區(q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xù)展申請,并報送續(xù)展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xù)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標,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著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等。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依法受讓該商標后,需要繼續(xù)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一條 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yè)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中使用“青島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未按本辦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島市著名商標”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自認定公告之日起,他人以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同行業(yè)企業(yè)名稱或字號使用,并可能對該著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是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yōu)先推薦認定山東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印發(fā)《青島市著名商標保護名錄》,有關部門應主動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遭受侵權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有關部門請求幫助,市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蕴峁┨摷傥募⒉牧系绕垓_手段取得著名商標的;
(二)在著名商標的有效期內,該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
?。ㄈ┥米猿剿硕ǖ氖褂梅秶熈钇湎奁诟恼懿桓恼?;
?。ㄋ模┯馄谖瓷暾埨m(xù)展,或者申請續(xù)展后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自撤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年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重新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后,可以收取評審費、公告費,除按規(guī)定收取評審費、公告費以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程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護著名商標職責的;
(三)違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嚴重失實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委員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以及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任期和具體的認定程序、規(guī)則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