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階段
日本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一般分為3個階段,即判斷專利是否有效、 判斷被告是否侵權、判斷侵權損失額度。這3個階段為遞進式,只有前一個階段有了相應的結果才能夠繼續(xù)下一個階段的審理。
專利權有效性的判斷: 前一次文章中我們已經(jīng)詳細解釋了被告在法院和特許廳雙管齊下同時提出專利無效主張的必要性,除非特許廳的無效判決已經(jīng)生效(沒有上訴),否則法院都可以在本案中自行判斷專利的有效性。當然,此案的專利有效性的判決結果,對特許廳沒有法律約束力,專利的無效宣告手續(xù)只有在特許廳才能夠進行。
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告、被告雙方通過技術說明會等手段向法官解釋本案的技術問題,使之認同自己的主張。在審理過程中,種種跡象可能令法官在頭腦中形成了“專利有效,侵權可能性高”的印象,法官可能會同意原告的請求或依職權,勒令被告提交證據(jù)說明被告侵權產(chǎn)品的詳細信息,例如設計圖、制造工藝表等。如果到此階段,被告必須認識到,法官頭腦中已經(jīng)形成了對自己不利的印象,需要慎重考慮下一步的對策。
專利侵權損失金額的判定:專利有效且被判定侵權時,審理就進行到下一個階段:損失判定。在日本,沒有考量懲罰性賠償?shù)淖龇?,只認可原告的損失利益(應該得到的利益額)和積極解決侵權事件所必要的經(jīng)費(例如訴訟費用、調查費用、律師費用等)。日本特許法中,損失利益額的計算方法有3種,一是對單個被侵權產(chǎn)品原告的利潤額 × 被告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個數(shù),二是被告通過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三是相當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金額。與中國不同的是,這3種計算方法不分先后,原告可以任意選擇其一,也可以結合使用。
使用第一種方法時,原告可能使用大于實際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銷售個數(shù),或超過實際的單個產(chǎn)品的原告利潤額,來提出一個較大的賠償金額。此時,被告應該知道自己也有權利請求法院發(fā)出命令,要求原告提出計算單個產(chǎn)品原告利潤額的依據(jù)等明確資料。反過來,原告也有權利請求法院勒令被告公開其所得利益的文件資料。當原告請求相當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金額作為侵權損失金額時,如果得知有其他專利許可使用人存在時,被告也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原告明示其專利使用許可金額。當然,是否同意雙方的請求發(fā)出公開文件的命令屬于法院的職權。
判決與和解的可能性
侵權損失額的判定,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根據(jù)情況,如果法院發(fā)出命令,還必須公開企業(yè)內(nèi)部文件,因此,被告在專利有效且法官有可能形成侵權成立的印象之初,即進入討論侵權損失金額階段之前,有必要判斷是否要提議和解。作為和解的條件,根據(jù)情況不同,損失金額差異很大(零到數(shù)十億日元不等),在此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對于侵權禁令,一般被告都只能接受原告要求而停止侵權行為。
如果審理進行到判決階段,根據(jù)粗略統(tǒng)計,最后原告請求被駁回的可能性在1/2以上,也就是說,半數(shù)以上的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認可了被告的主張。但對于被告來說,自己本來沒有侵權,即使勝訴也只是證實了這一點,被告在訴訟中花費的大量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收回。從這一點來說,即使被告確信自己沒有侵權,也應該盡可能在糾紛早期考慮和解的可能性。當然,是否應該和解,和解條件如何,要根據(jù)對方是否為自己的競爭對手、該產(chǎn)品的重要性等諸多因素進行判斷,輕易和解并不一定是好的解決方法。
原告勝訴時,日本法官必然會認可原告的禁令請求,這一點是日本與美國等國家的不同之處。此時,通常法院會認可銷毀殘留侵權產(chǎn)品,必要時還會認可銷毀生產(chǎn)侵權產(chǎn)品的設備,有時候甚至還會認可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等主張。
上訴
對判決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下稱“知財高院”)上訴,但地方法院也可以根據(jù)情況立即執(zhí)行一部分判決,例如禁令。作為二審法院的知財高院會對事實進行判斷,但是作為三審法院的最高法院只對法律問題進行判斷,而對事實問題不會進行審理,因此應該注意,對絕大多數(shù)案件來說,知財高院的判決可以認為是最終判決。(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作者:園田吉?。?/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