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3《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三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文章來源:中顧網(wǎng))